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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偷开120救护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醉酒后偷开120救护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峰
 

  【案情】

  某日,李某醉酒后翻墙进入医院的停车场内,看见一辆120急救车未锁门,便上前将该车启动开出医院,在驾驶过程中将医院几辆轿车撞坏,且行使过程中车辆左侧车门始终未关,在行驶到国道上后又连续逆行,闯红灯等多次违章,最后将该120救护车开到其女婿店内。

  【分歧】

  李某醉酒后偷开120救护车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医院停车场不属于交通法规定的道路,整个过程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李某的违章行为没有给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的高度危险,也没有造成重大伤亡,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李某醉酒偷开特种车辆(120救护车),且在医院停车场发生多次碰撞后,在道路上又连续闯红灯、逆行等多次违章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危险性质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两者的危险程度不同。危险驾驶罪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没有达到紧迫的高度危险程度。

  要准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否达到故意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公安。本案中,李某醉酒后偷开特种车辆(120救护车),且在医院停车场发生多次碰撞后,在道路上又连续逆行、闯红灯等多次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严重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其危险程度达到相当紧迫的高度危险性,故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罪。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公安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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