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7月,黄某驾驶电动车从某迎宾大道方向往东行驶,撞上路中央护栏,致黄某本人重伤。经法医学鉴定,黄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定罪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重伤的是其本人,未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评价的对象是公众不特定的人,黄某应当在评价范围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以下两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黄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03mg/100ml,且致一人重伤,符合本款规定。
交通肇事罪罪名分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目,其保护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同时从刑法体系上,针对他人的犯罪一般有明文规定,如故意伤害他人、盗窃他人财物等。因而本案中黄某本人重伤应当评价交通肇事罪中的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拘役,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从一重罪交通肇事罪处罚。
综上所述,黄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