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镇平县中山街行驶至与察院街交叉口处时,与仵某的宠物狗相撞,致宠物狗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仵某对其宠物狗没有使用牵引绳,宠物狗没有办理家犬免疫证。事后,双方为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小狗死亡费5000元。
【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支付原告500元,作为小狗死亡的补偿费用,并当场履行,原告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本案涉案宠物狗属于民事权利的客体,应为原告仵某的个人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一、车主需要赔偿的情况:1.有狗证且系了狗绳: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尽到了保护狗安全的义务,车主撞上狗之后,理所应当的要对狗的伤害或者是死亡负全责。2.没系狗绳但是车主违章驾驶: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小区某些特定场所超速行驶,或者在禁行路段穿梭、逆行等这些违章行为,狗没拴狗链,那么狗主人和车主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车主不需要赔偿的情况:1.没有狗证可以拒赔:没有狗证就不能证明狗是狗主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车主可以选择拒绝赔付。但是,最好还是报警来处理。2.有狗证但是没系狗绳,车辆正常行驶:《犬只管理办法》规定小型犬只可以上街,但是要求狗主人要用牵引绳牵着走。如果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撞上了未系狗绳的狗,车主有权拒绝赔付。
原告仵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宠物狗办理养犬登记,出行时给宠物狗系带牵引绳,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宠物狗无羁绊突然横过城市道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有过错。原、被告对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均无异议,该事故证明没有认定事发时被告赵某驾驶车辆存在违法、违章的情况,因此,被告赵轩属于正常的行驶状态撞到动物,被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不应为原告的过错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经过调解,被告自愿支付原告500元,作为对小狗死亡补偿的费用,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系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