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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撞倒老太 老太隔月死亡司机仍获刑三轮车撞倒老太 老太隔月死亡司机仍获刑被告人周勇,系安徽省固镇县个体司机,驾驶三轮车撞倒一老太,一个月后老太死亡,司机仍需负刑责。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2月13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周勇驾驶皖k5x631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华光大道快速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081路灯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姚玉芳撞倒致伤。后姚玉芳经解放军第123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月14日因车祸所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勇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玉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事故大队民警赶赴现场时,当事人双方已至解放军第123医院救治。嗣后,事故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周勇于2010年12月14日至事故大队接受询问。 另查明,在姚玉芳治疗期间,被告人周勇给付姚玉芳医疗费9300余元。姚玉芳近亲属于2010年3月24日向淮上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勇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本院审理期间,周勇家属与死者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周勇一次性补偿死者近亲属人民币9万元且已履行完毕。死者近亲属对周勇的过失行为已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勇积极赔偿并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综合考量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