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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网案例9页)高速路遗撒物酿事故 首发被判赔偿5.4万高速路遗撒物酿事故 首发被判赔偿5.4万因高速公路遗撒物导致交通事故,刘先生将高速公路的产权人北京市首发集团及其分公司、负责路产维护、巡视的北京市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首发集团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刘先生5.4万余元的判决。 2009年11月8日23时0分,刘先生领取车辆通行券后,驾车驶入京承高速公路,行至朝阳区京承高速公路收费站北1000米处,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编织布覆盖物、油漆桶等,车辆前、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事故发生后,首发集团即派人到场。 后刘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自己与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者首发集团、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首发集团、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应按照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高速公路的畅通,但由于首发集团、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维护和保障义务,造成事故发生,使自己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请求判令首发集团、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支付拖车、维修、体检等费用共计5.4万余元。首发集团辩称,集团在事故发生当天已按制度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巡查,在巡查过程中,路上并未发现刘先生所称的遗弃物,集团已履行了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因此,对刘先生因其他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先生自身未能保障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其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分担。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答辩称,分公司在24小时内进行了4次路产巡视,超出标准,尽到了维护和保障义务。刘先生车辆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首发集团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于高速公路收费入口处取得《北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券》,与首发集团形成合同关系,首发集团作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保证刘先生高速、安全行驶的义务。现首发集团未能尽到该项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先生在高速公路行使过程中遭遇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首发集团应该对刘先生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首发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刘先生的过错行为导致。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刘先生对其提起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