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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坏车玻璃就会有“收获“ 22岁男子获刑

砸坏车玻璃就会有“收获“ 22岁男子获刑


因砸碎玻璃盗窃汽车内的财物,22岁的刘龙辉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000元。
   2010年1月28日15时,刘龙辉在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上岛咖啡店门前路边,用自制钢锥将停放在此的黑色斯巴鲁牌汽车右前侧车门玻璃砸坏,将车内棕色挎包1个盗走,内有人民币1100元、1台价值3000元的索尼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6000元的诺基亚手机等,并造成车辆损失1292元。
2010年5月,刘龙辉又先后两次在望京路边和望京西园小区的楼下,用自制钢锥砸坏汽车玻璃,盗窃车内两个电脑包。
   案件审理期间,刘龙辉的家属退缴15800元在案。并赔偿3位被害车主汽车玻璃被砸造成的损失共计2809元。
   记者观察到,刘龙辉作案的目标主要是停在路边的汽车内的书包、电脑包。刘龙辉只要砸坏车玻璃,就会有“收获”。于是,这让刘龙辉不惜铤而走险,多次砸车玻璃盗窃财物。
法院认为,刘龙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龙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故法院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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