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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不必然及于所有违法犯罪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人民法院报 2020-1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王永久等人非法采矿等罪一案 裁判要旨 恶势力仅要求“纠集者相对固定”,而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明显的首要分子,其他成员较为固定”。恶势力属于相对松散的违法犯罪组织,纠集者所起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主要体现在恶势力所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不必然及于所有违法犯罪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案情】 2000年以来,被告人王永久在淮滨县谷堆乡范围内从事贩树等经营活动,其间,实施殴打唐增莲等人、敲诈孙振洲等人等违法手段树立恶名,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逐步在当地形成一定影响。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永久伙同被告人任伟、王永平在未取得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找来被告人李志亚等人的抽沙泵,在谷堆乡栗园村等地淮河里盗采黄沙。为了控制该区域,被告人王永久雇佣被告人吴红彬、孙文强、王红、陈永刚、刘振发、任保业等人负责看沙场,带着被告人任伟、王宝山、王保俊等人到现场辱骂群众,阻止外来采沙船进入该区域采沙。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永久等人盗采河沙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942490元。在采沙区域内采沙必须经过被告人王永久同意,并缴纳采沙费用,2000年2006年期间,被告人王永久实施3起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孙振洲等人人民币35000元。为获取最大利益,被告人王永久、任伟、王永平、吴红彬、任保业、王红、孙文强、陈永刚、祝杰,威胁、殴打唐俊学等竞争对手,2003年4月到2016年3月期间,实施9起寻衅滋事行为,达到了称霸该水域,霸占谷堆河沙市场的目的。 【裁判】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判:被告人王永久、任伟、王永平、吴红彬、孙文强、王红、陈永刚、任保业、王宝山、王保俊、刘振发、李志亚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永久、任伟、王永平、吴红彬、孙文强、王红、陈永刚、祝杰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罚。被告人王永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本案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因如下: (1)从组成人员看,是否有首要分子。恶势力仅要求“纠集者相对固定”,而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明显的首要分子,其他成员较为固定”。恶势力属于相对松散的违法犯罪组织,纠集者所起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主要体现在恶势力所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不必然及于所有违法犯罪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如果各被告人相互纠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各被告人均可认定为纠集者,即在恶势力犯罪中,纠集者并不是唯一的。而首要分子是固定的,一般不会出现多名首要分子的情形。首要分子是针对整个集团成员而言的,一般不可能出现在不同的犯罪中出现不同的首要分子的情况。本案中,王永久作为沙场的老板,是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领导整个犯罪集团。被告人任伟作为沙场的股东之一,参与沙场分红,被告人王永平作为王永久的弟弟,负责管理沙场,二人接受王永久的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组织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 (2)从成立目的看是否出于集团意志。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某种或几种明确的罪行。本案中,以王永久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其成立目的是在淮河流域大规模采沙,谋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该犯罪集团不惜代价的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在王永久犯罪集团的指挥下实施的,都是出于集团意志,为了集团利益。 (3)从作案方式看是否计划周全。恶势力成员个性张扬,往往三五成群,行为目标一般具有偶然性和盲目性。为显示其霸道,他们经常是公开地进行违法犯罪,甚至有意让对方知道自己的身份,以使对方因恐惧而臣服。恶势力犯罪集团作案目标明确、计划周全。本案中,以被告人王永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任伟、王永平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吴红彬、孙文强、王红、陈永刚、任保业、王宝山、王保俊、刘振发、李志亚积极参与,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称霸淮河水域,霸占谷堆河沙市场,积极谋划,殴打竞争对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目的是为了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阻止一切妨碍其实现非法利益的行为,目标明确,计划周全。 (4)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是否专门从事犯罪活动。本案中,以王永久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2008年至2017年期间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行为;2000年至2006年期间实施3起敲诈勒索行为,其中2起违法行为、1起犯罪行为;2003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实施9起寻衅滋事行为,其中5起违法行为、4起犯罪行为,达到“多次犯罪”,足以可见,该犯罪集团是专门从事犯罪活动。 本案案号:(2019)豫1527刑初372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谢秀梅 (责任编辑: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