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毕俊
某4S店在二手车网站上发布了一辆2012款斯柯达昊锐汽车的信息,基础信息栏中第一项载明表显里程为8.8万公里,同时该4S店官方网站上承诺对所售二手车有“110项专业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查询”等内容。2016年12月9日,李某与该4S店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购车价款115500元,汽车里程表当时显示88250公里。当日,李某向4S店支付预付款1万元。
次日,李某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得知该车实际里程数超过14万公里,与4S店宣传的里程数及车辆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完全不符。后李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预付款并以一倍车辆价款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与表显里程确实不一致,且存在先多后少的情形。4S店作为专业汽车经销商,未对案涉车辆里程数是否准确进行检查,明知里程表异常也未向李某披露真实情况,该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4S店赔偿李某某一倍车款1155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车辆里程数系决定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一般消费者会认为车辆的表显里程即为真实里程数。但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应对所出售的车辆里程数是否准确进行检查、确认,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本案中,某4S店不仅未对出售车辆的里程进行检查,甚至明知里程表异常也不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时,考虑到案涉车辆为二手车,且李某仅要求主张车辆价款一倍赔偿,以及案涉车辆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的差异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