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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平一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江西乐平一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作者:朱潇 刘子航   发布时间:202


远程连线。
庭审现场。

  5月21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李某宝、刘某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适用“3名员额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李某宝在未办理任何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江西省宁都县某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场地及设备,与曾某平(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提炼煤焦油。张某雇佣刘某德为油罐车司机,刘某德与李某宝多次到景德镇浮梁某公司购买煤焦油,拉回宁都厂房中进行高温蒸馏提炼清油,出售后非法获利10万余元,提炼过程中产生废水10余吨。2019年5月24日下午,张某、李某宝、曾某平三人经商议,决定将废水装车后找地方非法倾倒,后张某将废水抽至槽罐车内。当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刘某德、李某宝驾驶危险品运输车将约19吨废水非法倾倒至众埠镇湾头U型口桥下的水沟里,导致众埠自来水厂停止供水84小时,河内鱼虾大量死亡,附近百余亩农田被污染。经检测,现场提取的固体废物样品苯和甲苯严重超标,属于危险废物。

  同时,被告人张某、李某宝、刘某德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因被告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所支付的应急处置、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2899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宝、刘某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李某宝、刘某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当庭致歉。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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