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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烫伤谁之过,建筑公司or外婆?儿童烫伤谁之过,建筑公司or外婆?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20-04-17 15:51 人民法院报记者 刘 洋 人民法院报通讯员 向存丹 李临风 时间:2020年3月26日 地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某建筑公司租用一房屋用于工人住宿,并雇佣房屋居住人陶某为炊事员,在自家厨房给工人们煮饭。陶某在给工人煮饭时,将热汤放置在厨房地上,其两岁的孙子杨某跑入厨房时不慎掉进锅内烫伤。杨某家人与建筑公司就孙子的治疗和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要求建筑公司予以赔偿。 案情回放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景区的建设项目,因部分工人离家较远,就临时租用了杨某家的房屋用于工人住宿,在租住房屋门口悬挂有公司项目部的牌匾。建筑公司还雇佣了杨某的外婆陶某为炊事员,为项目部的工人做饭。2018 年4月20日上午10时许,陶某在给工人煮饭时,将煮好的热汤放置在厨房的地上,杨某跑入厨房时不慎掉进锅内烫伤。后杨某被家人送医,先后在巫山县人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西南医院等处就医,其中在重庆西南医院住院治疗179天,实际支出医疗费21万元。经司法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六级,后续医疗费用还需10万余元。杨某受伤后,杨某家人与建筑公司就杨某的治疗和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杨某家人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共计9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了杨某家的房屋用于工人住宿,陶某作为建筑公司给工人煮饭的人员,在给工人煮饭的同时,又作为杨某的临时监护人,陶某没有完全履行对杨某的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陶某作为某建筑公司的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致原告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50余万元,判决由杨某的临时监护人陶某以及建筑公司各承担50%。 一审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案件进入二审后,承办法官阅览卷宗时发现,陶某家的厨房与公司的厨房是共用的,陶某既是某建筑公司的雇用人员,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又是杨某的临时监护人。陶某的身份是重叠的,很难完全区分开。一旦处置不好,就容易导致建筑公司承担了杨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会向陶某进行追诉。这样,对于受害人杨某的家庭而言,诉请的赔偿款不能全部得到。同时,一旦一方履行不及时,就容易让官司一直持续下去,这样对于急需用钱的杨某家庭而言相当不利,一旦拖延时间,对杨某的后期康复也很不利。鉴于此,承办法官从接手案件开始,就明确了调解的思路。 二审中,建筑公司一直坚持陶某在工作期间带小孩,不是履行雇佣活动,而且该行为已超出了雇佣授权范围,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承办法官向建筑公司的代理人释法说明,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陶某是建筑公司雇请来给工人煮饭的,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正在煮饭的陶某将热汤放置地上,导致杨某掉进锅内烫伤,陶某的行为属于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范围之内的行为。由此对第三人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恰巧,该案受伤的杨某系陶某的外孙,陶某作为临时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杨某的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妥。 为了让双方最终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黄能萍在释法析理的同时,以情动人:“上诉方的代理人和相关出庭人员,你们轮流看一下这一组照片,这是两岁多的杨某正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拍下的,那么可爱的小孩,全身烫伤面积55%以上,双下肢、臀部、会阴部都受伤很严重。这个家庭为了给孩子治疗,不仅用光了所有积蓄,且向能借到钱的亲戚朋友都借过了,可孩子后续的医疗费用还需要不少钱。小孩子康复能力较强,现在治疗比以后治疗效果好,康复得也更快,目前杨某家急需获得这笔赔偿金用于孩子后期的康复治疗……”黄能萍一边将杨某的照片一张张展示给某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和出庭参与庭审的相关人员,一边动情地说着。 “同时,孩子的后续治疗以及后期康复程度,是否还需要额外的费用,目前都还说不清,一旦解决不好,公司随时都有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对于公司发展而言,也较为不利……”黄能萍说。 黄能萍又向杨某的代理人和到庭的亲属说道:“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了他家的房屋用于工人食宿,厨房大家一起共用。作为临时监护人,陶某没有把小孩看管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官司一直打下去,一直拿不到赔偿款,对杨某的恢复也相当不利……” 调解结果 经过多番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彼此愿意各让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0万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事项。 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建筑公司当庭将5万元现金交到杨某家人手中,并当场转账支付余下的15万元,双方矛盾就此化解,受伤儿童杨某也得到及时的救治。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陶某作为建筑公司的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致杨某受伤,用人单位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陶某作为杨某的临时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杨某的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最后,法官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照看好小孩,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责任编辑: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