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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供货,价款咋算?超额供货,价款咋算? 来源: 重庆四中法院 2020-05-13 10:07 合同约定,建材价款270万元,只能按这个付款。 超额供货价值高达140万元,而且这部分建材已被你们实际使用,怎能不认账? 那么问题来了, 超额供货情形下, 应当支付的价款 是以合同约定为准? 还是以实际价值为准? 案例中公司名称皆为化名 合同约定: 价款270万元 2018年3月, 广厦建工公司承建了 一处住宅楼。 施工中, 需要大量 管道、电缆等建材。 豪义公司 经与广厦建工公司协商, 双方签订 《建材采购合同》, 约定豪义公司为住宅楼项目 供应价值270万元的建材。 实际供货: 价值410万元 随着施工推进, 豪义公司前期供应的 建材已被全部用完。 于是, 豪义公司根据工程需要, 继续供应建材, 广厦建工公司悉数接收并使用。 项目竣工时, 豪义公司向广厦建工公司 累计供应建材 价值达410万元。 法院判决: 支付差额 双方就价款支付 产生争议。 广厦建工公司认为, 应以《建材采购合同》中 约定价款进行结算, 支付270万元。 豪义公司主张, 应以实际供货数量 为依据, 广厦建工公司应当 再支付140万元价款。 双方协商未果, 豪义公司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 判决广厦建工公司 支付140万元价款差额。 广厦建工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市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上诉。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结合本案 本案中,豪义公司与广厦建工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建材总价款为270万元,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豪义公司实际向广厦建工公司负责施工的案涉工程供应了410万元的建材,广厦建工公司对豪义公司多交部分建材未提出异议,全部予以接收并使用。根据前述规定,广厦建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豪义公司多交部分建材的价款。 法官寄语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多交付标的物的情形十分常见,买方可以自主选择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若买方选择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相应价款。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彭松涛 周 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