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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原因何在?
检察日报 2020-07-21

 作者:张东 钱堃 

  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存在被告人上诉情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目的之一是减少诉讼阻力,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社会矛盾化解效果。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其行使本身无可厚非。通过对此类问题深入调研,笔者发现,导致被告人上诉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幅度刑量刑建议导致的量刑下限“期待”难以满足;证明标准降低导致的案件瑕疵;量刑不规范导致的建议刑过高。通过分析研判并提出处理方案,可为检察机关全面提升工作能力提供有益借鉴。

  幅度刑建议导致的下限“期待”难以满足

  通过调研和数据分析,导致上诉的原因之一是检察机关提出了幅度刑量刑建议,而法院在判决时选择了幅度刑中的较高刑期,在协商量刑时被告人有一个处罚较低的心理预期,对于法院较高的量刑不满,继而提出上诉。实践中还有另一种现象,即检察机关在建议刑罚中提出了缓刑建议。例如:某盗窃案件中,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可适用缓刑。此类量刑建议加入“可适用缓刑”的意见,对于嫌疑人来说具有较大吸引力,有利于促成认罪认罚。但是,法院在适用缓刑时一般较为慎重,缓刑建议一旦没有被采纳,就会使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效果的心理预期大打折扣,进而提出上诉。

  此类被告人上诉案件暴露出有的办案人员在处理认罪认罚方面工作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被告人本身对于较低的刑期和较为适宜的执行方式具有期待是无可厚非的。办案人员在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时,应该将量刑情况和本地区法院对于区间量刑的采纳情况进行详细告知,打消被告人过高的心理预期,同时,应该对被告人本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尤其是对于缓刑的适用情况,检察官在建议适用缓刑时应该慎用“可以适用缓刑”这样的建议方式。诚然,少了这样的建议形式可能造成嫌疑人拒绝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但是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根本目的不在于单纯案件数据的增长,而在于能够确实减少诉讼阻力,节约司法资源和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此,必须构建相应的认罪认罚签署规范化流程,制定更为全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值班律师工作制度。例如,明确认罪认罚适用的流程,特别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充分考量被害人的权益,赋予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相应的反悔权。在现代司法援助理念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能够补强之前法律援助结构的缺陷。在构建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制度过程中,应该注意制定层次清晰、内容全面、权责明确、行之有效的制度,尤其是尽量突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早期阶段对被告人的帮助作用,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利,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最后,还要慎重对待选择性缓刑建议的适用情形,从而降低被告人因为对可能判处较低刑期的期待而提出上诉情况的发生,同时加强对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证明标准降低导致案件瑕疵

  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审查起诉环节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在有些案件中,嫌疑人对于一些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极大地减少取证难度,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但是,随着认罪认罚的广泛适用,有的案件也因此出现了瑕疵。例如,某些强奸案件,往往是在密闭空间中发生的,并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被害人自愿作为辩解理由。此时的证据情况若无其他证据佐证,仅凭被害人证言就会使证明效力大打折扣,很难形成证据链条。被告人如果能够认罪认罚,承认其强奸的犯意,就会补足之前缺失的证据板块,可以达到起诉标准。但是,这也为之后庭审阶段埋下隐患。如果被告人当庭否认认罪认罚并且推翻之前的证言,就会使案件陷入证据不足的境地。如果法院在证据瑕疵的情况下仍然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极有可能会导致被告人上诉。

  因此,过分依赖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形成的认罪证言,必然会给整个案件办理工作的可靠性带来挑战。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更加注重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因为,检察机关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就必须明确根据现有证据其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通过认罪认罚的手段让嫌疑人自认其罪,甚至用自认其罪的供述来补齐原本不足的证据链条。随着辩护律师的介入,会对已经形成的证据链条提出质疑,本身证据存在的瑕疵隐患可能会在庭审中被放大,情况较轻时会导致庭审程序进展缓慢,需要不断补充证据;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引起负面社会舆论。

  对于此类问题,应明确把握证明标准的底线是检察官应尽的义务。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检察官应当按照正常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严把证据关,绝不能用认罪认罚“套取”被告人自证其罪,否则,必然会为案件埋下隐患。

  量刑不规范导致的建议刑过高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提出量刑建议,本质上是一种“求刑权”,这种获得法律授权的“量刑建议权”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一规定给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般被采纳提供了坚实保障,也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量刑建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案件上诉的原因就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高导致的。在当前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随着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不少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法院判决后会查询该地区近几年类案的判决情况,如果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少统一的标准、量刑建议存在明显差异,就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满。

  此类问题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员对于一些较罕见的案件类型没有充分把握法院的量刑规律,也没有及时与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导致量刑把握不准。如何能够充分把握量刑构成和量刑规律,提出更为精准的量刑建议,就是对检察官的能力要求。笔者认为,应构建量刑建议阐释书制度,以解决量刑建议精准化问题。量刑建议阐释书制度,应在充分研究量刑规律和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建立,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向法院随卷附送量刑建议阐释书,其主要目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的基准刑、法定刑、罚金刑、宣告刑进行逐一释明。一方面,督促检察人员量刑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说理,从而提升量刑建议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运用详细的量刑说理提升法院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信服度,更易采纳,从而解决量刑建议到判决“痛点”问题。

  通过对上述三种被告人上诉原因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笔者认为,主要问题在于检察机关“求刑权”与法院“量刑权”之间的匹配不到位,两者之间必须达成一致的客观公正基础。在此基础上,要实现量刑建议中的基准刑、法定刑和宣告刑之间的综合考量与法院判决技术本身的量刑尺度完美过渡,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本身就应该按照共同的量刑思考模式来进行,这样才能提出十分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同时,要保障案件证据确实、充分,避免案件出现程序性瑕疵。在现代司法制度和进一步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大环境下,没有过硬的证据,仅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希望案结事了是不现实的,必须时刻谨记:对于证明标准的把握是案件办理的底线。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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