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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汉族,出生121日,住址:广东省,身份证号:

被告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人民币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15元;(7500×2)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1000元(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2日)。15000元/30天×42天

以上各款项总计为人民币:745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5日入职于被处工作。工作地点在东莞市莞城区   大院营销中心。入职后,在被告处担任营销经理职务,每天工作时间共9小时,自早上9点至下午18点下班。每个月的工资为人民币15000,工资发放形式为通过银行转帐给申请人。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原告认真工作,严格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2019年1月3日,被告无正当理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工作期间,被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而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被告严重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出有利被告的裁决,明显偏袒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及时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注:劳动争议案件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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