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仲裁委员会:
为了便于〔 〕东仲案字第 号案的仲裁文书及时、准确地送达,申请人确认以下地址为申请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确认以下地址为被申请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本人(本单位)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地址,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如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本人(本单位)将重新确认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并主动、及时书面通知贵会。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关于送达问题,详见《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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