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摩托交通肇事 车主被判担责
三轮摩托交通肇事 车主被判担责
4月5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对“无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王启明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车主李相全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9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9月9日临晨,王启明乘坐由被告李相全驾驶的属其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一起去竹山县上庸镇太阳坡茶场基地捕猎,当行至竹山县上庸镇环库路丁家沟路段时,发生翻车,导致王启明死亡及被告重伤,车辆受损的事故。
事发后,竹山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因李相全称事发时车辆是王启明驾驶,王启明已死亡,又无其他目击证人,故交警大队没有做出责任认定。为妥善处理后事,李相全先后给付了死者家属人民币18995元。但为其他赔偿事项,双方各执一词:王启明家属称上车时是李相全驾驶的,李理应赔偿。李相全辩称途中是王启明驾驶造成的事故,故不予赔偿。此起交通事故成为“无人”驾驶的交通事故案,为此死者家属起诉至竹山县田家人民法庭。
法庭经审理认为,启程是被告李相全驾驶,是不争的事实。途中是否换成无驾驶证的王启明驾驶,因王启明已死亡,且无其他目击证人证实,故被告李相全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李相全由于忽视行车安全,未能谨慎驾驶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王启明明知肇事车辆是载货摩托车任然违规乘坐,加之当时天尚早,能见度低,其自身应能预见到潜在的危险而乘坐前往,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法庭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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