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车上路 自己受伤仍担责

驾驶报废车上路 自己受伤仍担责


2月22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被告孙刚赔偿原告刘东医疗费、车辆修复费用损失等共计30000余元。
 
   2010年8月31日17时50分许,被告孙刚驾驶一报废车辆行驶至汤阴县人民路西段时,与相对方向行行驶由刘东驾驶的微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刚、刘东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被告孙刚受伤严重,伤情属多发性肋骨受伤、颅脑损伤。

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因被告孙刚驾驶机动车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员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相关规定,认定孙刚承担事故全部过错责任,刘东在此事故中负无过错责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孙刚答辩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受伤严重,交警部门确定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请求人民法院变更事故责任划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刚驾驶的车辆无任何登记手续,交警部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被告孙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孙刚以自己受伤严重也属受害者为由请求法院变更事故责任划分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其应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刘东相应的经济及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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