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顺昌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作者:陈凯龄   发布时间:2020-


庭审现场。
法官为富州小学师生介绍庭审情况。

  2020年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对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审理,并公开宣判。县林业局出庭支持公益起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干部、新闻记者等20余人到庭旁听,县富州小学百余名师生在线观看庭审直播。

  2019年农历五月,被告人余某才为防止自己农田上种植的西瓜被鸟类破坏,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大历镇某处农田上搭建捕鸟网。经鉴定,余某才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中,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有4只,属于“三有动物”(即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的有14只,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非“三有动物”1只。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死亡15只,造成核定价值53100元损失。

  顺昌检察机关在履行生态职责中发现余某才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余某才犯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顺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才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部分赔偿了民事公益诉讼主张的损失,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余某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余某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死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元,并在南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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