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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桥事故引争议,法院明断责任归**在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各地兴起的“网红桥”景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吸引了无数游客前来打卡体验。然而,这些看似刺激有趣的网红桥背后,却隐藏着不少安全隐患。一旦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发生意外,赔偿主体和责任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红桥的民事赔偿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启示。 事情发生在2024年的夏天,居民曾某满怀期待地购票进入了乌鲁木齐某知名景区。景区内,一座造型独特的网红桥吸引了他的注意。在兴奋与好奇心的驱使下,曾某踏上了这座桥,开始体验其中的乐趣。然而,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降临。在游玩过程中,曾某不慎从桥上跌落,身受重伤。经过紧急救治,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曾某的身体却留下了十级伤残的后遗症,治疗费用也高达20余万元。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曾某多次向景区的开发公司、网红桥的经营公司以及现场管理人员骆某提出赔偿要求。然而,这些被告方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曾某只得将此事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查明了相关事实。原来,这座网红桥是由某建筑公司从景区的开发者——某旅投公司手中承包土地后自行建设经营的娱乐项目。而被告骆某,则是该建筑公司派往网红桥现场的管理人员。这一事实的查明,为后续的责任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责任判定上,法院认为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此,曾某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被告方就可以完全推卸责任。法院指出,某建筑公司在经营网红桥项目时,防护设施未达标、安全引导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作为景区的开发者和管理者,某旅投公司将场地交予某建筑公司经营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至于现场管理人员骆某,由于他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意外,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酌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原告曾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同时,被告某旅投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此案的主审法官在宣判后表示,依据民法典中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景区及游乐项目经营者有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游玩环境和设施。经营者对项目设施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需确保设备正常、防护到位、操作规范。景区作为整体管理者,要全面管理场地、监督经营项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双方不可相互推诿责任,以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此外,法官还提醒广大游客和景区经营者,要时刻紧绷安全之弦。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场地规则;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保留证据,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景区及游乐项目经营者则应严格履行安全保证义务,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类似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旅游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