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们已经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收到了部分执行款,感谢你们的监督,为我们外地民营企业纾困解难……”5月23日,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给安徽省庐江县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201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之需,先后4次向员工周某借款68万元并约定利息。2019年8月,周某将该公司起诉至庐江县法院,要求偿还借款6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20年10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周某借款6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相应借款及利息。
2021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在核查账目时发现,公司名下的两套房产已于2015年抵偿周某的68万元借款及利息,双方借贷关系已消灭,但因公司管理不到位及人员变动等,未及时发现抵偿事实。同年8月,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同年10月,该公司向庐江县公安局报案,同时向庐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庐江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调取原审卷宗、庐江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抵偿房屋明细表等证据材料,依法询问当事人,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职工周某借款68万元,后决定将其开发的房屋用于抵偿借款及利息。周某同意以两套房子抵偿68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将这两套房子出售。后来,周某隐瞒借款已被房屋抵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时,周某到庭诉讼,某房地产公司因公司管理不到位及人员变动等原因,不清楚此前以房抵债的情况,遂未作相应抗辩。
“周某在借款已得到偿还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明显违反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2022年1月,庐江县检察院以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周某涉嫌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向庐江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2023年7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在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向庐江县检察院提出申请执行回转监督。该院持续跟踪监督执行进度,详细了解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及时执行回转。(蒋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