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仲裁申请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仲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受案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仲裁时效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需提交的资料
(一)《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提交正本申请书一份,有多少个被申请人,另提交多少份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资料
自然人申请仲裁的,须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被申请企业的相关登记注册资料。市内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可在“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市外(省外)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企业申请仲裁的,须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被申请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与案件相关的入职登记表、工卡、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厂纪厂规等证据资料
四、处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本阶段对仲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登记、立案、审理前调解。收到仲裁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阶段。被申请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在1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答辩书》和不办理应诉手续的,可视作被申请人放弃答辩权利处理,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三)庭审阶段。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作缺席裁决。
(四)结案阶段。一般案件,由办理了受理手续之日起45日内结案。复杂案件,视案情复杂程度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可决定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15日。审理期间,出现法定中止情形的,不计入结案时间。
(五)送达阶段。本阶段对案件的开庭调解和仲裁结果进行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联系电话:22203614
办理地点:东莞市东城区育兴路101号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4楼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附:市仲裁院及各镇街(园区)仲裁庭联系方式
市仲裁院及各镇街(园区)仲裁庭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