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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生鲜灯”销售“以次充好”甚至腐烂变质农产品的“浑水摸鱼”行径就容易被掩盖

责令整改落实

此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生鲜灯”,综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执法情况看,如果商品质量合格,使用“生鲜灯”只是提升产品“卖相”的一种营销手法,并不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制止。因此,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生鲜灯”销售“以次充好”甚至腐烂变质农产品的“浑水摸鱼”行径就容易被掩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品的真实色泽、新鲜程度、质量水平等,同样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畴,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使用“生鲜灯”改变了农产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后,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果蔬门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为重点,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灯具的商户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据不完全统计,“生鲜灯禁令”实施首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30余万家次,对仍在使用“生鲜灯”的2.8万余家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开出62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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