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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因管辖权争议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用)

民事裁定书(因管辖权争议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用)
  • 发布时间:2016-09-28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辖……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人民法院立案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与××××年××月××日××××人民法院立案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年××月××日,××××人民法院(写明报请人民法院名称)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指定管辖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不需要撤销的,不写该项)

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写明被指定人民法院名称)审理;

三、××××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日内将(××××)……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人民法院(写明被指定人民法院名称)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了报请指定管辖,裁定指定管辖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当事人诉讼地位,按照先报请指定管辖法院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明。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5.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报请指定管辖后,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裁定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6.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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