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裁定书(依职权移送管辖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