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712931166

律师首页 >> 法治资讯 >>推荐 >> 自伤自残威胁配偶 精神侵害亦应禁止
详细内容

自伤自残威胁配偶 精神侵害亦应禁止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很容易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