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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受法律约束   越界会被撤销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既是家事,也是国事。专家指出,对越界的监护权必须拉紧缰绳。

  “严格来讲,监护是一种资格,是对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补足。父母监护与一般监护不同,还带有照护、养育等父母子女关系内容。站在家长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是义务和责任的综合体。”郝佳认为,对于监护人怠于履职或者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或面临监护资格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撤销问题家长的监护资格,目前主要是通过诉讼途径。可以提起撤销监护资格之诉的,除了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还有一些单位和组织,如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起诉责任,即当其他有权提起撤销监护资格之诉的人和单位或组织未及时提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郝佳说。

  孟强说,家长在行使监护权时,不能将家庭当作自己的王国,不能将子女当作自己的附庸,更不能滥用监护职权而对子女造成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例如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从学校到医院到司法机关,我国已经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和监护侵害行为的反应机制,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未来还需要进一步落实这些规定,将有关单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监护人的监督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杜绝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孟强说。

  在鲁升阳看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法律及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宣传,导致一些人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有的父母认为孩子就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可以随意管教。为此,他建议,加强必要的法律宣传,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意识,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家长监护权行使边界的认识也不高,导致在实践中相关规定很难贯彻落实下来,执行过程中打了折扣。此外,要加大处罚力度。“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落实相应的处罚措施,导致危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屡禁不止。在父母对子女有怠于履行监管或存在监护侵害行为时,必须落实相关处罚措施,让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出面,对问题家长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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