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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沈某某诉胡某、邓某劳动争议案入选。法院通过该案例明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个别用人单位在给员工支付工资时也赶起时髦,用虚拟货币代为支付。比如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与沈某某约定月工资5万元,实际却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其实,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之所以不允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主要在于虚拟货币的币值缺乏稳定性。与人民币有政府信用背书不同,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币值极不稳定。以虚拟货币家族中最为知名的比特币为例,每遇市场风吹草动,其价格会在一夜之间上演暴涨暴跌的“过山车”行情,其他名不见经传的虚拟货币更是如此。因此,一旦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就会让劳动者的收入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 同时,从监管角度讲,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极易滋生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为此央行等部门此前多次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这就意味着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如此一来,用人单位一旦向员工发放虚拟货币,那么极有可能变成一张废纸。基于这些考量,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最起码的商业道德,也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这起案件入选典型案例,也警示用人单位:无论是何种原因、基于哪种考量,都不能在支付劳动者报酬上玩“虚”的,只有实实在在、恪守法治、弘扬诚信,才能形成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上一篇支持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下一篇营商环境涉税改革亮点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