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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中,如果当事人未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应先向政府申请确权

老康和老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21年3月,老康开始翻建房屋,两个月后,老徐也开始翻建房屋。此后,老康发现老徐的翻建“越线”了。他认为,依据乡镇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权证,老徐新建的西墙侵占了他们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要求拆除老徐家的西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要求老徐赔偿损失。

对此,老徐则认为自己所建的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并称两家之间本来就没有散水,同时称老康先行翻建房屋建造东墙时,就存在向东扩建的行为。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老康将老徐诉至法院。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老康与老徐系邻居,老康认为老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房屋之间的散水要求其拆除,而老徐新建西墙是否侵占散水应当首先审查原被告两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故本案争议实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因老康提交的林权证未载明宅基地四至,宅基地范围及四至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宅基地权属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解决,待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及边界后,原告可再行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老康的起诉。

房山法院窦店人民法庭负责人李亚丽称,无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界限不明或者界限重合,都属于宅基地权属不清的情形。针对权属问题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必须先由人民政府对双方争议的地界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未经政府处理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能造成驳回起诉,将不利于自我权益的维护。

李亚丽提醒,土地权属争议中,如果当事人未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应先向政府申请确权,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如果双方都有宅基地权属证明,但是权属证明记载的边界不清、四至不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因排除妨害、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亦应当先由政府确定宅基地边界。如果一方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且记载清楚,另一方在其宅基地范围内放置杂物、建房等影响其正常使用,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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