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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使用涉嫌侵权 技术服务亟须规范


“‘AI换脸’属于深度合成技术,随意使用可能有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的风险。”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

按照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无论个人还是平台、软件开发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通过技术手段提取肖像,并擅自使用或上传至换脸App中供用户选择使用的行为都侵害了他人肖像权。”郑宁说。

郑宁还提到,民法典还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如果有人将他人的脸换到不雅视频中,或者利用换脸软件对他人进行恶意丑化,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智说,“AI换脸”还有可能被刻意应用从事一些不法行为。在他办理过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嫌疑人为了设立“空壳公司”来开票,在设立公司阶段,找人利用“AI换脸”技术对相关人员身份证进行换脸。

在刘智看来,技术对人类生活、工作影响深远,但“技术中立”并不能成为规避责任和义务的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为深度合成服务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该规定的出台,对规范“AI换脸”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若有视频创造者发现自己的视频被‘AI换脸’App运营商盗用,视频所有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要求运营商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发现自己的视频被人用于违法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刘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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