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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某艺术中心)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并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经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10月,某艺术中心负责人吴某霞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后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某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造成野生动物及其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艺术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悔改态度较好,申请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予以准许。遂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8万余元,其中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某艺术中心指定两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法院指定当地司法局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提供了市场和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案中,被告故意侵权行为造成野生动物及其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允许被告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务方式替代履行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在协助执行单位组织下,参与向当地餐饮企业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发放宣传单等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处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惩治非法交易、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