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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发经营文玩店时,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且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将17件收购所得的野生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经鉴定,该17件珊瑚制品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的制品,净重至少0.2806千克,价值至少112240元。案件审理中,沈某发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在厦门古玩市场发放,现身说法倡导保护红珊瑚,同时预缴1.2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某发非法收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沈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非法出售的红珊瑚制品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于2021年11月16日判处沈某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暂扣的17件红珊瑚制品予以没收;暂扣的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珊瑚礁被称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系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生产力最高的典型生态系统之一,非法捕捞、开采珊瑚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红珊瑚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无证捕捞、收购、出售、运输红珊瑚及其制品均可能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本着“判处一案,挽救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结合被告人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家庭经济困难但时间充裕等因素,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缴纳部分生态修复金,印制红珊瑚保护倡议资料,联系古玩市场管理方在市场内大规模发放,现身说法倡导红珊瑚保护。通过探索创新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模式,有效杜绝了该古玩市场售卖珊瑚制品的现象,增强公众对珊瑚等海洋生物的保护意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