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裁定;
(二)驳回起诉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存有争议。考虑到当事人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若允许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则已经生效甚至执行完毕的一审判决又变为不生效,程序难以操作,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