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鹏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安全生产诉源治理,筑牢安全生产“防护网”,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安全生产领域警示教育大会,并召开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此次发布的4起案例涵盖了乐都区安全生产领域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多发常见的案件类型。检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力量,有效促进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生产规范规程,实现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的良好效果。据介绍,2020年至今,乐都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64件73人,依法提起公诉59件65人。制发检察建议18份,磋商8件,督促相关职能单位整改问题18条。
非法作业产生隐患
治理恢复从宽处理
海东市乐都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办理了石英岩矿开采许可证,批准矿业权面积为0.0321平方公里。
2018年至2021年,某矿业公司在开采过程中未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实施开采,致使当地山形地貌改变、大量植被毁坏,形成不稳定斜坡,产生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
2020年8月26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某矿业公司停业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但是某矿业公司未按方案如期开展。此后,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委托第三方制定某矿业公司所属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进行价格评审并招标,中标单位开展治理恢复并通过四级验收,治理恢复费用共337万余元,某矿业公司已缴纳100万元,剩余237万余元一直未缴纳。
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矿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刘某某、董某某非法采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22年3月14日,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向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矿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费用237万余元。3月24日,乐都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某矿业公司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费用,并于当天全部交清。刑事部分因治理恢复费用全部交清而调整了量刑建议,提出了从宽处理意见。
4月11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董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办检察官表示,企业合法合规开采矿山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要素。某矿山企业在开采时未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采用爆破方式开采,形成不稳定斜坡,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同时,其无序开采、越界开采的行为致使当地山形地貌改变、大量植被毁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矿山企业和负责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安全隐患消除的义务。经督促矿山企业仍不整治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
假借项目非法采矿
侵占资源获刑罚金
2016年7月25日,石某荣、石某福、李某杰向原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申报了“乐都区某镇某村土地整理项目”。项目申报后,李某福、谢某柱投资加入。此后,该5人以项目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砂石42674.46立方米,价值682790.40元。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时,为有效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对关键定罪证据指出了侦查方向。其间,检察机关自行补充证据,询问关键证人,向原乐都区国土资源局调取相关证据,深入调查案情,固定证据,有效指控犯罪。
乐都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石某荣、石某福等5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于2021年2月26日提起公诉。乐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石某荣、石某福等5人3年、3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乐都区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石某福、石某荣等5人非法开采矿石的行为,不仅对原有的砂砾石矿床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对当地的地形地貌和土地资源造成了损毁,还造成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通过依法惩治非法采矿行为,有力震慑了危害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警示公民遵守法律,有力维护了安全生产秩序。
上坟烧纸引发山火
拒绝赔偿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7日,那某某在马厂乡那家庄村“旧站”区域上坟烧纸。其间,那某某将祭祀物品点燃,因疏忽大意引发山火。经乐都区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涉案过火土地总面积为353.37亩;涉案植被恢复费用为20400元。
2021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那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移送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乐都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向第二检察部移送那某某涉嫌失火罪的公益诉讼线索。
同年12月1日,乐都区检察院就那某某涉嫌失火罪一案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前,乐都区人民法院就植被恢复费用组织调解,那某某以无经济来源为由拒绝赔偿。2022年2月21日,那某某因失火罪被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植被恢复费20400元。目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移送强制执行。
经办检察官表示,本案过火林地是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检察机关分别以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履行法定职责,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既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环境侵权责任,震慑生态环境破坏者,同时,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提高防火意识,移风易俗,提倡文明祭祀、安全用火,坚决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货车超速致人死亡
认罪认罚获刑三年
2021年1月5日,徐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七里店路段处时,与前方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金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相撞,造成金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了金某某、王某某、叶某某亲属部分损失。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徐某某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在依法审查证据、事实基础上,对徐某某开展释法说理,徐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签署具结书前,向徐某某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节以及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徐某某表示接受,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移送起诉后,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
经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足案情和问题焦点,坚持深入释法说理,警示交通违法者,震慑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检察机关注重矛盾化解,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抚慰被害人家属心理,消除家属对社会的不安定感。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积极与值班律师沟通,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老胡点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责任重于泰山,必须警钟长鸣。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还是道路超速行驶、随意烧纸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威胁和危害。防范、减少安全事故,排查、化解安全隐患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决不逾越安全雷池一步。安全主管部门更要严查隐患,堵塞漏洞,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和敷衍态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防范安全事故、化解安全隐患领域应能动履职,通过执法办案、公益诉讼,促进全社会增强安全意识,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