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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治理

安徽修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治理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7-05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范天娇

  □ 实习生 汪涛

  一间干净卫生的厕所,让安徽省宿松县许岭村村民老丁的幸福感提升了不少。

  几年前,许岭村村民家里的厕所大多是旱厕,私密性不好不说,夏天蚊虫滋生,空气污浊,冬天透风漏雪,卫生状况堪忧。“家里来了客人,都不好意思让他们用自家的厕所。”上厕所是一件平常的事,但老丁却皱起了眉头。

  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要求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设计建设的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老丁的“厕所尴尬”终于得到了有效解决。

  “乡里给了资金补助,还派了专人上门施工,贴了瓷砖、做了封闭,现在我家的厕所又亮堂又干净!”老丁说,新厕所用着很舒心。

  厕所是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小事,但背后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新修订的《条例》着力于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施3个多月以来,已经收获一定成效。

  重点治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铜陵市铜官区的金隆集贸市场,地面整洁干净,各类蔬菜水果琳琅满目,商贩焦大姐正在热情地招呼顾客选购。

  “这把青菜买回去,配着香菇清炒一下,绝对又清新又可口。这片叶子有点残缺,我给您掐下来。”掐下来的菜叶,焦大姐顺手就丢进了一旁的垃圾桶。在金隆集贸市场,每一户商贩家门口都摆放了一个这样的垃圾桶。

  “几年前,金隆市场是周围最脏的地方,商贩们把烂菜叶、各种垃圾都随意地丢弃在摊位旁边,夏季处理不及时,隔老远就能闻见臭味。遇到下雨天,更是污水横流,顾客们都不愿意来买菜。”焦大姐说。

  今年,金隆市场进行了全面的升级改造,扩宽行道、疏通了下水道、商户摊位前配备垃圾桶,还在市场周围新增了多处垃圾集中转运点,每天定时转运市场产生的垃圾。焦大姐说:“市场改造之后,环境卫生提升了很多,来这里买菜的顾客变多了,我们的生意现在很红火。”

  金隆市场是《条例》施行后,公共场所卫生提升的一个缩影。除了菜市场,商场、景区、车站码头、校园周边、小餐饮店等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场所,这些地方人员流动密集,如果环境卫生出现了问题,甚至可能会造成疾病的流行。为此,《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条例》还明晰了责任,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技术指导,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应当保证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向师生提供的膳食、饮用水、餐饮用具以及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做好功能分区和市场布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同时,集贸市场内经营禽畜、水产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

  随地吐痰最高罚款25元

  “没想到我只是吐了一口痰,就被罚了5元!”阜阳市太和县居民赵某苦笑着说,以前从来没把随地吐痰当作一件严重的事儿,今天经过环卫部门监督员的宣传教育,明白了随地吐痰的危害,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也不会这样了。

  赵某这5元罚款背后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规定,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的,处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除了建立适当的惩罚机制,《条例》还提倡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例如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不露天焚烧落叶、冥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等。

  除了个人卫生习惯,《条例》还聚焦机关单位企业等组织的生产生活卫生。例如针对危险废物,《条例》要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对于各类生产生活垃圾,《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工地的宿舍、食堂、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没有规范地喂养宠物、饲养牲畜也有可能会造成环境卫生问题,甚至滋生细菌病毒,影响人体健康。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农村饲养家禽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条例》还规定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对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以及实验动物的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加强宣传引导控制吸烟危害

  “总有人爱在小区电梯里面吸烟,闻到烟味我会感觉到恶心,每次进电梯,我都要捂住口鼻。烟灰、烟蒂随意丢弃除了造成环境污染外还有可能引发火灾。”谈起电梯里面的二手烟,合肥市蜀山区九重锦小区居民刘女士苦不堪言。

  为了躲避这种难闻有害的味道,家住10楼的她甚至常常走楼梯回家。除了刘女士,同楼栋的很多住户在乘坐电梯时都有过被迫吸入二手烟的经历。

  对于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吸烟这种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条例》单独设章加以规范。按照《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发现吸烟的,应当即时劝阻。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吸烟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戒烟服务。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鼓励报刊、广播等媒体、控烟志愿服务组织、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条例》施行后,合肥市蜀山区加强了公共场所的禁烟控烟力度,刘女士家的小区电梯里也张贴了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现在小区楼栋和电梯里到处都是禁止吸烟的标语,前段时间的‘世界无烟日’,社区志愿者还入户宣传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身边的二手烟少了,我们的生活环境也变得更加健康和谐。”刘女士说。

(责任编辑:童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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