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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住址:江西省,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地址:东莞市厚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话号码: 。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人民币 88000元(2019年4月8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 ;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七月份的工资为人民币 80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为人民币24000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12000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共计人民币 13567元。 以上各款项总计为人民币:14556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地点在东莞市厚街镇。申请人入职后,在被申请人处担任板师职务,每天工作时间共八小时,自早上8:00点至下午17:30分下班。每个月的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申请人认真工作,严格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2020年7月31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9年5月,申请人因慢性鼻窦炎在东莞市东华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人民币13567元。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申请人未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治疗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据此,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法定的权利,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法提起仲裁,望贵庭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厚街仲裁庭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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