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月19日,王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某村某某路时车辆出现故障,便将车辆停靠路边,张某前去修理。在张某卸轮胎时,轮胎发生爆炸,导致张某头部被爆炸的轮胎击中后死亡。
【分歧】
王某的车辆保险承保公司是否需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需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发生轮胎爆炸的车辆是停在路边且待修的车辆,张某是维修车辆的维修工,从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上来看,本案车辆没有行驶而是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交通事故责任的定义,应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需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车辆行驶在道路上,由于轮胎爆裂导致卸轮胎的张某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某的车辆承保公司需要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涉案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由于轮胎爆裂导致卸轮胎的张某死亡,该起事故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案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责任是被保险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车辆属于行驶在道路上的情形,张某的死亡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应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