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7月27日17时许,原告许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鸡笼)由流长往犁倭方向行驶,行驶至犁倭镇老黑山路段时,因右边车道有一堆砂石,许某某随即往左转,与对向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徐某某通过后视镜看见原告摔倒后站起来扶摩托车,之后驶离现场。原告许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疗费16892.88元。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许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后摔倒。”“双方车辆痕迹比对无明显刮擦痕迹。”“我队对此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 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2862.76元。
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间在投保期内。
[分歧]
第一种意见:没有证据证明小轿车与摩托车有碰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害后果与小轿车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原告亦不确定其驾驶的摩托车与小轿车有刮擦,故原告举证不力,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意见:本次事故交警队已经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所以是交通事故。鉴于三天以后当事人才到交警队,加之事故发生地无监控,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只要是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不分责、不分项”的赔偿原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定义看出,“交通事故”并没有明确强调必须以两车相互接触为必备要件。
2.“无明显刮擦痕迹”是否能够认定摩托车和小轿车有刮擦?本案中原告驾驶的摩托车载有鸡笼,鸡笼系竹制产品,体积较大,与摩托车捆绑在一起后,增大了摩托车行驶中的总体积,但是重量很轻。故摩托车没有刮擦小轿车是极其有可能的,但是摩托车上的鸡笼刮擦小轿车却存在极大可能。即使摩托车上的鸡笼与小轿车刮擦,在双方车速较快的情况下,也可能留不下任何痕迹。但是在惯性的驱使下,亦可能导致摩托车摔倒。
3.本案小轿车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小轿车会车,导致摔倒受伤,小轿车驾驶员徐某某通过后视镜看见原告摔倒后站起来扶摩托车。由此看出,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因与小轿车的会车导致。
综上,小轿车与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会车的过程中导致摩托车摔倒,无论两车(包括车上的鸡笼)是否刮擦,即使是摩托车驾驶员被吓倒摔伤,也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二、责任的承担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看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行驶这一高危行为的风险,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需分责分项。故无论驾驶人员是否有责任,该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2.被告徐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险内赔偿?
针对商业险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及时报警,案发现场被破坏,且无监控等客观原因,导致交警部门不能作出责任认定。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徐某某有过错,也不能证明徐某某有多大的责任,故徐某某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虽然徐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因徐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代为赔偿的义务。
(作者单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