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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1)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1)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摘要:结合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发生的几则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了当前有关高速公路法律纠纷案例的判决趋势,提出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引言 截至2004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超过3.4万km,其中,广东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2520km。 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管理者与使用者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对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的法律纠纷问题作一探讨和思考。 2 案例分析 2.1 案例1 2.1.1 案情 1997年11月20日晚,某副业公司驾驶员孙某驾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2mXl.2m防雨布一块,孙某避让不及,车辆撞上路东侧护栏,造成乘车人1死3伤、车辆严重撞毁的恶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并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和乘车人在发生事故时均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经调解,副业公司作为车主与此次事故中的被害人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副业公司为处理此次事故共支付各项费用 23万余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险得款3.3万元。1998年10月,副业公司以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下称“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场高速赔偿损失23万余元。 2.1.2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副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保障副业公司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导致副业公司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本应由高速公路管理处及时发现并清除,但高速公路管理处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清除该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对这次事故给副业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损失费1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高速公路管理处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于1999年8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3 分析 笔者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副业公司之间因收费行为而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收取费用后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副业公司车辆在通过时发生事故,既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的损失,是正确的。 高速公路管理处虽然举证证明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据此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认定,仅解决了副业公司及其乘车人在此次事故中有无违章过错的问题,并未涉及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原因和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三人对失落防雨布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有在高速公路管理处追查出第三人以后才有条件解决。在第三人没有被迫查出来的情况下,副业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由没有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是合法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