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2)案例5《一个废轮胎引发高速公路命案》 2007年1月12日21时左右,死者小尤驾驶车牌号为闽CZ1910的小轿车,由漳州沿高速公路往泉州方向行驶,路上突遇一个丢弃的废轮胎,躲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右护栏后翻车,小尤当场死亡。该事故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厦门大队于今年1月31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属意外事故。死者父母尤某、林某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能对该障碍物及时发现并清除,即表明其管理上存在瑕疵。法院最后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15.8267万元。 案例6《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遭遇障碍物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1997年11月20日,某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同乘坐人员一死二伤。 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同乘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某公司作为车主与此次事故中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1998年10月,某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23万余元。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某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致某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这次事故给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第三人对失落防雨布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有在高速公路管理处追查出第三人以后才有条件解决。在第三人没有被追查出来的情况下,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由没有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是合法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案例7《高速公路调头酿祸, 山东判公路管理局补充赔偿》 2003年8月,郭某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沿博(山)莱(芜)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一名货车司机穿越中央分隔带违章调头,与轿车相撞,造成郭某等5人受伤。受害者认为,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违规开设道口,导致货车司机在此违章调头,酿成事端,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莱芜市中级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35万元,司机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免责。 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管理部门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的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故判决肇事司机赔偿39万余元,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莱芜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处理车辆和急救抢险车辆通过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才可以将中央分隔带打开,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案例8《高速路撞狗出车祸》 2006年11月20日,闫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高速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闫先生避之不及造成车辆侧翻,又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后,已构成一级伤残的闫先生将首发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动物,存在管理瑕疵。法院一审判决道路管理单位首发公司应赔偿闫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118万余元。 案例9《高速路上司机为躲狗丧命 道路经营者被判赔27万》 2004年1月25日14时,黄某驾驶小客车高速行驶在南六环广顺桥下。这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了一条狗,黄某驾车躲避不及与狗相撞。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车上两名乘员受伤,黄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队认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的父母认为高速路管理不善,将道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在此事故中,首发公司因对道路的管护不善,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黄某因超速驾驶和操作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令首发公司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2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