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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导语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今天放松一下, 先来玩个简单的游戏: 咱们的题干 节选自一张借条 “……张三今借到王五现金壹拾陆万圆整(160000元),利息3 分,所借金额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连本带息一次结清……。” 怎么样, 找出问题了吗? 实在没发现的话, 那你也得当心了: 打借条时忘记这个“茬”, 清偿时很可能被“找茬”! 01 借钱:约定利息3分 2016年, 张三急需资金用于周转, 经李四居间介绍, 找到了王五, 向其借款。 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 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 之后, 王五如约出借9万元给张三。 借款到期后, 张三连本带息, 向王五全部清偿。 有了这一次经历, 王五认为张三还算靠谱, 值得信任。 于是, 在2017年, 当张三再次向王五借款时, 王五毫不犹豫向张三出借16万元。 张三为此出具借条, 载明: 还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 借款利息:3分 02 争议:利息如何计算? 一年多的时间很快过去, 王五拿着借条上门, 让张三依约还本付息。 白纸黑字的借条 摆在两人中间。 双方对其中的借款事实、 借款期限均无异议, 争议却集中在了 借条上并不起眼的这四个字上: 利息3分 VS 张三 VS 王五 “利息3分”应按年计算,就是年息3% “利息3分”应按月计算,就是月息3%,年息36% 掐指一算, 这月息3%和年息3%, 足有12倍的差距。 怪不得张三和王五 在这个问题上互不相让。 03 判决:定为年息24% 双方协商不成, 王五遂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张三 按年息36%还本付息。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张三应按月息2%, 即年息24%还本付息。 张三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真是奇怪了,法院最后判的为何是年息24%?既不是张三主张的年息3%,又不是王五主张的年息36%? 早就料到你会这样问了,答案在下面呢……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 本案中,借条并未明确“利息3分”是月利率3%还是年利率3%。但是,结合张三与王五的借款先例,其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再结合民间交易习惯,“利息几分”通常是指月利率,虽表述不规范,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3分”应当理解为“月利率3分”,而不是“年利率3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是自然债务,出借人请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经超出法院应予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同时,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张三以年利率24%向王五支付利息。 法官寄语 借条是民间借贷发生时的债权凭证,其本身是一个简易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失之毫厘,则可能差之千里。因此,各方当事人对借条一定要字斟句酌、十分谨慎,注意书写规范,避免产生歧义。作者 / 魏国君 (责任编辑:金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