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会见笔录律师会见笔录 时间: 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询问人: 张瑞山 问:我是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受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出示有关证件及委托手续),现依法会见你,你是否确认有关委托手续及同意律师会见?
告之:对于司法部门指控你涉嫌故意伤害罪 ,这个罪名的构成、量刑是否清楚? 下面跟你解释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经过律师的解释,我已很清楚。 问:我会见完你后,结合你的情况,会依法为你申请取保候审,并将有关情况向看守所反映,要求看守所对你人道性的关照。
答:
签名: 日期: 上一篇律师函下一篇民事起诉状(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