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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答辩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法定代表人:,住址:广州经济

原告任某诉我单位居间合同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我方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69218.01元及迟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2015413日,双方签订工程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工程项目,协调与业主及相关部门的关系”。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未参与工地的运营,因此,原告已先构成违约无权参与利润分配。

2、原告工程利润分配的计算方式错误,即使我方应支付原告方工程利润,也应按合同第二条第4项约定分配,甲方取得占利润的70%,乙方取得占利润的30%。即分配原则按净利润分配,所谓净利润,是指工程总款扣除所有建设工程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后取得的款项。目前,建设工程的支出费用仍未确定的情况下,仍有(张)费用未结算确认为待定数。因此,目前无法依约定核算分配利润。实际履行中,原告已经收取我方给付的216029款项也应予以扣除。

3、利润分配的条件未成就。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净利润分红”。而目前,我方并未收齐全部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仍有余款未收取。原告应依合同第四条第6项约定:“乙方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进度,负责联系建设单位索要工程进度款,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及时回笼”。据此,可以看出,原告方的合同义务仍未履行完结,其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利润。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与法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请求,判决我方无须支付原告工程利润。

此 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张瑞山

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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